崇左市人民医院关于医药代表拜访医务人员的公告
根据《医药代表备案管理办法(试行)》、《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》以及《全区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行动计划(2021-2024年)》,为进一步加强医院行风建设,规范管理医药代表院内拜访医务人员工作,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:
一、适用对象:药品、医用耗材、医用仪器设备等生产经销商单位从事药品、医用耗材、医用仪器设备等宣传、商业推广人员(统称“医药代表”)。
二、接待时间:每个月第一周和第三周星期三下午15:00-17:30。
三、接待地点:一般在药学部、设备科会议室,其他指定接待地点。
四、接待管理
(一)登记建档
1.医药代表在我院开展有关宣传、学术推广活动,应先在药学部、设备科等职能部门登记建档,并报监察室统一管理,原则上医药代表每年至少登记一次,中途更换代表应及时申请变更,未经登记的医药代表不得在我院开展有关产品学术、商业推广活动。
2.医药代表进行登记建档,应当包含如下材料:
(1)药品、医用器械、医用耗材等生产经营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原件、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;
(2)具体授权开展的业务和授权期限;
(3)加盖企业公章的廉洁承诺书。
(二)接待流程
1.预约登记。接待日前,医药代表可提前在医院网站、微信公众号或电话联系相应职能部门下载并填写《医药代表接待预约申请表》,并将填写好的表格发送至药学部、设备科等对应职能部门进行预约登记。
2.接待审批。医药代表提交预约申请表到药学部,设备和医用耗材供应商代表提交预约申请表到设备科。药学部、设备科等对口部门收到预约申请表后,审核医药代表登记备案及资质情况,对符合规定要求的,由药学部、设备科等部门通过钉钉填写拜访审批表,经拜访科室、监察室审批通过后,药学部、设备科等部门在接待日前3日通知预约的医药代表是否接待。
3.规范接待。接待部门应当按照“三定三有”即“定时定点定人”“有预约有流程有记录”要求进行接待。接待时原则上不少于2人,包括访问科室主任或者医务人员,以及归口部门或监察室的工作人员至少1人在场,必要时可邀请分管领导或院长参加。接待时由拜访科室负责人做好接访记录,备院纪检监察抽查流程与记录。
(三)接待要求
1.对未提前备案的一律不予接待,或者被接待的医药代表与事先备案人员信息不一致的,应由被接待人说明理由,否则应不予接待并记入诚信记录档案。
2.严禁任何科室及个人私自接待医药代表,不允许医药代表私自进入科室(门诊、急诊、病房、药学部、行政办公室等)进行相关有产品推介、促销和其他活动。
3.各公司业务员到我院进行送货、对账等日常相关工作,只能到指定的相关部门办理。办事完毕,应立即离开;如办事过程需要等待,请到各职能部门指定等候处,不得随意到病区、门诊或其他部门走动,以免影响医院正常工作。
五、监督管理规定
(一)监察室将建立医药生产经营企业诚信记录档案,记录有关企业在我院的诚信守规行为和违规行为。
(二)医院在重点区域安装高清视频监控设备,监控录像保留90天。组织监控中心工作人员实时监控院内各场所。监察室将定期抽查监控录像、医药代表接待记录,及时发现、留存和分析医药代表在医院的活动信息,查处违规行为。
(三)组织保安及相关人员进行定期不定期检查和巡查。如在规定时间、地点外发现医药代表开展相关活动的,应当立即劝离并保留证据,上报相关管理部门,并记入该医药代表诚信记录档案。
(四)发现并核实我院科室或医务人员擅自接待医药代表,由监察室约谈涉事科室负责人及工作人员,给予全院通报批评;情节严重的,记入个人医德医风档案,给予调岗3-6个月,全院通报批评且当年医德医风评定不合格,取消当年度所有评优评先资格;涉嫌严重违纪的,交由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开展组织调查;涉嫌犯罪的,移送司法机关处理。
(五)发现并核实有违反上述制度规定行为的医药代表,首次违反将停止采购和使用该医药代表代理的医药产品3个月;再次违反的将该医药代表及其企业列入医院黑名单,禁止其五年内在医院业务活动。
(六)对于利用医药、器械等代表身份参与产品销售、药品统方、商业贿赂、违规捐赠、误导用药、歪曲疗效、隐匿不良信息等与其工作无关的行为,建立“黑名单”并实时上报上级纪委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,对其所代理的产品停止使用。
崇左市人民医院
2023年4月17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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